使用FOB术语的风险

FOB术语下,因为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购买保险,等于实际控制着货物的流向,容易对卖方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
1、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从字面推断是指没有正本提单而放货。依据海上运输规则,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在货物到达后提货人可凭提单提取货物。实践操作中,选择使用FOB术语成交的买受人往往要求出卖人与其指定的境外货运公司的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并以买方为托运人,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向出卖人签发的并非由实际承运人所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而是由货运代理人自己签发的货运代理提单,该提单可用于结汇,但不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真正由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则扣留在货运代理公司手上,相当于由买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实际控制着合同标的物,一旦买方存在恶意欺诈,买方便会指使货运代理人提供全套正本提单直接从实际承运人手中取得货物而不去付款赎单。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出卖人将陷于极为被动的境地,极有可能完全钱货两空。
2、货运代理人超额收费,增加出卖人负担。
在FOB价格条款下,港口杂费、报关费或检验检疫费是均由卖方负担。但货运代理人为吸引国外客户指定其代理,在利润上出让一部分以降低运价,因此一旦成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后,他们会向该部分损失转嫁给出卖人,向出卖人层层加码收费从而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甚至危及结汇的安全。例如:一个20英尺的箱子,在上海港全部人民币包干费用大约是750-900元,但不少货代收到1800-2000元左右。在南京港,一个40英尺箱子进行海关查验,海关不收费,其调装车费用约200元左右,而货代却要加倍收取。
3、影响卖方的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
因为货运代理人是由买方指定,费用也是由买方支付,故常常会忽略卖方利益。出口报关后的报关单他们迟迟不予交付卖方,如需修改更是难上加难,这样将严重影响出卖人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因此,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尽量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而不要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此外,出口企业应当树立保险意识,尽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的活动中选择有利于己的贸易术语,并采取各项措施努力降低和避免商业风险,使对外贸易顺利发展,扩大出口,创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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